特别法庭审判江青
案情梗概
以林彪、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,在&ldo;文化大革命&rdo;中,相互勾结,凭
借其地位和权势,利用各种手段,有预谋地诬陷、迫害党和国家的领导人,
阴谋篡党篡国,推翻无产阶级专政,给党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。1980年11
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法庭,
对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进行了历史性的审判。
这里节录的是审判江青时法庭辩论的情景。
1980年12月24日,上午9时,第一审判庭开庭审问江青,进行法庭辩
论。
审判长曾汉周宣布:&ldo;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
罪事实,本庭于11月26日,12月3日、5日、9日、12日和23日上午,
先后六次开庭,已经调查完毕。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&rdo;
检察员江文发言,他说江青在&ldo;文化大革命&rdo;期间篡党篡国,推翻无产
阶级专政的政权的罪行,经过六次法庭调查,对被告人进行审问,出示和宣
读证据、证言,听取证人出庭作证,播放江青的讲话录音,完全证实了本厅
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确凿无疑的。江青是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
犯,是&ldo;四人帮&rdo;反革命集团的头子……她的主要罪行是:第一,她伙同康
生、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,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
案。第二,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。第三,在&ldo;文化
大革命&rdo;期间,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。大量的事实证明,
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,以江青为首的&ldo;四人帮&rdo;反革命集团继承了
林彪的衣钵,继续进行篡党篡国,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反革命勾当……
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、第九十八条、第一百四十四条,
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,阴谋颠覆政府罪,反革命宣传鼓动罪,非法
拘禁罪,诬告陷害罪,刑讯逼供罪,非法搜索他人居所和人身罪。对国家和
人民危害特别严重,情节特别恶劣,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从重判处。
江文还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认罪,公然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,攻击诬
蔑法庭的工作人员,扰乱法庭秩序,继续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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